刑事辩护的10大基本方法和技巧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自由和生命,比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都重大,所以办理刑事案件,很注重经验教训的积累和总结,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不断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谋取利益最大化。

  当事人找到我们是为了解决问题,光理论探讨没什么用,实战经验很重要。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刑事辩护的10个基本方法和技巧。

  01熟悉实体法

  我们知道刑法就是解决有罪和无罪、此罪和彼罪以及罪刑轻重的问题。那么刑事诉讼也是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首先是有没有罪,其次是什么罪,再说罪轻和罪重,整个刑事诉讼从始至终都是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所以必须熟悉实体法,实体法即刑法是刑事辩护的基石,如果不熟悉实体法,那么辩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光强调技巧和方法是不够的,必须熟悉法律规定,我们才能开展刑事辩护。

  实体法包含哪些内容?

  第一个是有没有罪的问题。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是犯罪;再比如是强奸、通奸还是谈恋爱,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等等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对刑法不熟,这些就无法区分。

  第二个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当事人是重罪还是轻罪?比如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前者就是重罪,后者是轻罪。再比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是7年。这两个罪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个是罪轻和罪重的问题。如果说定罪无可避免,那么就要考虑量刑轻重。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法院以后,有罪已经很明显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怎么判,是有探讨空间的。

  02熟悉程序法

  程序法也是我们目前非常重视的问题。用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律师既维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维护他们的诉讼程序权利,如果程序有问题,就要及时提出来。

  我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件。去年一对夫妻和一个中间人放高利贷,这三个人都被定为恶势力,一审判完以后,判得比较重,我们是二审代理了这个案件,就发现这个案件在程序上有问题,检察院起诉的是A罪名,但是法院改成了B罪名,并且没有提前通知控辩双方,让双方就新的罪名做新的准备,我们就在二审过程中提出这个问题,后来二审裁定原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还有若干年前我办过一个受贿案,这个案件一审判完后我们发现公诉方有一份证据没有出示,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了这份没有出示的证据,这也是程序违法。后来我们就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发回重审。

  另外就是一些管辖权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的公检法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那么作为律师,也可以提出这是程序违法。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可能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有时候也能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

  包括一些回避问题。比如本案检察官、法官、警察跟本案有明显利害关系,那么要回避。如果没有回避,那么律师就可以申请回避等等。

  所以要重视程序,程序辩护从更高的层面给辩护律师提供了突破口,它是一种积极的辩护,让整个诉讼活动接受律师的检视。简单说,程序辩护就是给侦控审一方挑毛病,如果案件在一审,就看侦查起诉有没有问题,如果二审,就看一审程序有没有问题。

  03熟悉证据法

  包括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问题。如何认定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是通过证据,把我们认定的事实变成法院认定的事实。

  打官司就是找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一定要用证据说话。

  这里也要注意,很多案件里言词证据是主要证据,言辞证据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定要认真审查,比如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关于行贿时间地点、钱的来源等言辞证据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定罪。如果一方说送了钱,一方说没收,就不能定,不过如果有三方当事人,其中两方的证词能印证,一方证词不一样,那么依然能够定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方本来证词对的上,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一方却翻供了,这种翻供就无效,不能推翻原有的判决。所以言辞证据容易变化,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还有就是排除非法证据,像威胁、暴力、疲劳审讯等等。当然由于不好取证,所以排除非法证据非常难。但是有些犯罪案件是有录音录像的,我们一定要看录音录像和笔录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该以录音录像为准,通过观看录音录像发现非法证据。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有些时候很难实现,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全恢复原来的面貌,也不现实,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疑罪从无,是指有罪和无罪发生争议时要从无而不能从轻,也不能悬而不决,但是在重罪和轻罪发生疑问时则应当从轻。

  04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

  这也是我们经常采用的辩护方法,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教授。专家论证意见本身并不干预司法,只供参考,而这份参考很重要。有些疑难的案件,有论证的基础,比如说在地方上受到的干预比较大,这时律师可以组织一场专家论证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构成等组织论证,为当地法院审判提供一个参考,也为法官审判案件抵抗干扰提供一些帮助。

  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我们说的专家论证意见不是证据,就是一个建议和参考。他们不出庭,主要是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另外做专家论证意见要注意保密。关于案卷材料要不要给专家看也是有争议的,我的做法是把案件归纳成几个问题,简单介绍案情,以及需要论证什么问题,请专家利用自己的专长对案件作出判断。

  05媒体的监督

  当今是信息化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力量也很大。有人总结过办案的3大法宝——“律师辩护、专家论证、媒体监督”。的确,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媒体监督都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但是对于媒体监督也要慎重处理,对于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能跟媒体透露的,如果引起严重后果,是要判刑的,媒体本身也会受到刑法处罚。

  06定罪和量刑分开

  通俗点说就是先无罪辩护再罪轻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这条规定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二者并行不悖。

  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这说明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会影响之前对定罪问题的辩护。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

  所以,我们律师完全可以在定罪阶段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在量刑阶段作罪轻辩护。

  我们强调的是有效辩护,不是用无罪来衡量辩护是否成功。有的案件比如罪名减少或者刑期减少,都能算作成功。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如果能把“黑”或“恶”的指控去掉,也算成功,所以在辩护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

  07明确提出要求

  辩护律师的请求要明确具体提出来,如免予刑事处分、有期徒刑缓刑等。比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该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而非模糊化的“希望法庭公正处理”。

  08从实际出发

  面对现实,全面认识掌握本案有关事实,正确认识所掌握证据,结合法律确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主张。盲目作无罪辩护,脱离实际,更容易损害被告人的利益。监狱改造减刑好,不如法院判得好。该认罪认罪,该赔偿赔偿。

  比如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单位行贿最高是5年,个人行贿最高是无期,如果你能从个人行贿的指控上通过摆事实、讲法理、提交证据,成功辩护成了单位行贿,那就是巨大的成功。

  09熟悉立法、司法改革、学术动态

  一方面,法律是永远在发展在前进的,不少罪名和刑罚都出现变化。刑辩律师的执业水平、辩护艺术再高超,也终究无法超越一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因此,立法、司法的改革与动态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活动最为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总是不能脱离对学术界各种理论成果的掌握和学习。只有通过对学术动态的密切关注和学习研究,才能不断地从中汲取前进的动力和对刑事辩护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10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

  理念很重要,同样的法律规定,在有些地方贯彻的好,有些地方贯彻的差,就跟理念有关。

  我们要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比如重打击轻保障,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这就是落后的理念,应该既重打击又重保障,甚至把保障人权放在打击犯罪之前,因为打击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再比如实体和程序,落后的司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理念是错误的,应该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在不断发展,司法理念也应当不断发展。

  还有一个是配合和制约。公检法机关之间,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如果怀抱先进的司法理念,那么即使法律规定有一些漏洞和瑕疵,依然能够在实践中做得很好,所以理念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