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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挂靠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王某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初,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其寻求资金帮助,于是王某分别委托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姜某,给两被告共计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姜某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取得其信任,骗取其签署了不可能履行且严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挂靠项目合同书》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其转款后,两被告拒绝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其也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款项并支付收益,但均未果。
2021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