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当前,数字化发展进一步加快步伐,对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日前表示,下一步,将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数字经济领域不断涌现出创新性技术或内容,应如何在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进行有效确权、行权及维权等,引发市场热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固有模式和观念面临挑战

  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呈现出更加明显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特征,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固有模式和观念构成挑战。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研究员王磊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举例说,人工智能生成物、数字化产品、NFT艺术品等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提出了新要求。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催生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同时,侵权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的现象。盗取抄袭店面设计、流量劫持、深度链接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对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数据本身的法律属性及定位尚待深入研究和统一认识。”王磊表示,目前,有关数据收集、交易的纠纷案件数量增加,且难以定性,在影响数据权属界定和数据的有效流通和利用的同时,也不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提高我国数据治理国际话语权的需要。

  启迪控股品牌总监贺小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的差异,决定了在数字领域知识产权会呈现出一些不同于过往的特征。一是数据生产的边界难以清晰确定、数据资源本身的归属尚不明确,这会导致相关知识产权边界难以明确。二是以技术创新来实现的数据应用容易出现分化。大企业抢占相关知识产权,而中小企业的相关技术创新在还没有实现价值收益时,就已经被迭代升级,因此,需要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来促进整体性发展。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技术为本”,即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需要数据、算法与算力等核心技术的支撑,但在当前专利授权确权实务中,对于大数据算法相关技术因“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容易被误认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同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内容为王”,即发展数字经济的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商品或者服务(产出创新性成果),但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通过数字化衍生开发的新内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发生知识产权的转移等,在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利于数字经济创新性内容的保护。

  大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当前,很多科创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正不断提高。致远互联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基于信创国产化环境对各类设备的适配以及大幅度提升性能方面的投入较多。在保护科技成果先进性的同时,该公司及时进行了知识产权申请,构建了企业的技术保护壁垒。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知识产权分析师李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数字经济正朝着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方向加速发展。增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动能,应当大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和支撑作用。

  “建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能力,为处理集中多发案件提供指导和借鉴;跟踪全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以激励创新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深化对数据法律属性、数据产权界定、新类型知识产权客体等基本问题研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国际合作,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李新说。

  贺小辉建议,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科技园区等平台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平台和组织将促进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的工作纳入到其核心的服务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数字平台的优势,依托专业机构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线上交易市场”。具体来说,可以以数据资产要素富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走在前列的区域为试点,由政府管理机构联合市场化力量研究制定相关规则后推进实施,在探索中逐步完善,最终让数据知识产权的“买卖”像在电商平台上购物一样简单。

  管冰认为,从保护创新性技术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虽然从事大数据算法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本企业的核心技术予以保护,但综合考虑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性、同类型企业开发相同技术的可能性,通过专利授权确权形式进行大数据算法相关技术保护仍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从保护创新性内容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分析,衍生的数字作品如果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受到保护,且需要留意要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但对于NFT平台中的数字作品的交易,应认定为仅发生作品所有权的转移,除非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约定,否则不发生著作权的转移。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无论是核心技术还是创新性成果,其表现形式多为无形资产,竞争者通过窃取、模仿等方式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极低。因此,数字经济企业的创新性技术及内容须及时进行产权化或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从而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予以全面保护。”管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