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常见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7-1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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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婚姻家事类案件逐渐成为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争议类型也是复杂多样,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但随着各种指导案例的出台,婚姻家事类案件也不再像以前那么难断,小编这里汇总了几个婚姻家事类案件常见实务问题供朋友们参考。
一、说起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中的财产问题就占很大一部分。一般的对房产、双方收入等内容,民法典婚姻编及司法解释中也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大家也都比较熟悉。那么,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个问题要区分情况判断:假如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情形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如果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二、那么我们常说的“私房钱”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夫妻双方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实务中如何分割处理呢?实践中,一般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毕竟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更强,不管是股东的加入还是股份的转让,都要尊重股东的意见,注意维护股东内部和谐。
四、由于诉讼只是离婚的方式之一,有很多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但是会有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之后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或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履约的问题。这样做是否可行?
根据实务中的案例,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但是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待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后再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