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如何明确?
发布时间:
2022-07-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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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意义重大。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1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动中央改革部署在四川落地落实。但改革推进过程中,客观存在职责边界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待对出资人职责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3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处获悉,省财政厅已收到《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公布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规范出资人在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规范出资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利于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7部分,共33条。
其中,《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定义,指出从出资角度看,国有金融资本主要包括3大类:一是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二是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如国有实体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三是政府虽无出接出资,但金融机构本身是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成立的,并且其后续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业务开展亦是依靠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来进行的,对这类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也要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
此外,《实施办法》将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实质性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纳入范围,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持续规范健康经营。实质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委托管理,应做到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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